我国的存款人和投资人保护制度包括存款保险制度、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个人债权收购制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保险保障基金,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所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金。如果证券公司倒闭破产,并且因为挪用客户资产而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那么保护基金会按照规定比例补偿投资者的一部分损失。
个人债权收购实际是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时,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国家收购行为。
所谓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以下简称“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由证券公司负责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股份管理以及根据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交易结算数据清算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而由存管银行负责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并为证券公司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场外交收主体之间的法人资金结算交收服务的一种客户资金存管制度。在这种模式下,证券公司不再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只负责客户证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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