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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肇事逃逸坠亡 家人质疑苛责警方执法造成坠亡悲剧

来源:上海热线
2019-01-07 16:18:02   | 评论:

原标题:男子肇事逃逸坠亡 从家中10楼攀绳逃跑不慎坠楼

2018年12月30日,浙江舟山发生一起因逃避酒驾坠楼身亡事件。死者郭某41岁,酒驾逃逸后,交警追到他家中,敲门要求其配合调查。郭某从10楼攀绳下楼,不慎坠楼身亡。

年关将近,酒桌上的应酬越发频繁,警方提醒:劝酒要节制,喝酒要适量。

浙江舟山,41岁的小郭是当地一家船厂的高管,主要分管安全方面的工作,年收入不菲。小郭工作能力,待人处事,都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但是小郭有个喜好,就是喝酒,一喝酒,就变成另外一个人。

2018年12月29日晚上10点多,小郭又喝了不少酒,分管安全工作的小郭却选择了酒驾。

然而,这次小郭没有那么好运,他在新城剑桥府邸小区门口,造成了一起交通事故,酒驾的小郭选择肇事逃逸,回到家中。

酒驾逃逸后,交警追到他家中,敲门要求其配合调查。郭某从10楼攀绳下楼,不慎坠楼身亡。

事发后,郭先生的家人曾质疑警方执法,称出现坠楼的结果,是因为交警对他进行精神压制,引发情绪紧张暴躁。“明知他醉酒,为什么还要在门外激烈敲击门,如果当时不再敲击门,这种悲剧就不可能发生。”

肇事逃逸坠亡

肇事逃逸坠亡

1月4日下午,舟山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

2018年12月29日22点53分,新城交警大队接到报警,新城剑桥府邸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新城交警大队民警调查后,发现肇事车车主为郭某(男,41岁,舟山新城人),遂前往其位于新城保亿风景合院的住处查找车辆、核实情况。

郭某拒不配合并将民警推出门外。12月30日0时32分,新城公安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在门外敲门要求郭某配合调查。0时40分许,郭某妻子打开家门告知门外民警,郭某从家中不慎坠楼。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郭某系在家中阳台外利用绳索下楼过程中不慎坠楼。检验死者郭某的血液,其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同时,经警方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郭某为该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嫌疑人。

事件发生后,我市警方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相关调查组介入调查,并商请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监督。郭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公安机关处警人员整个执法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与郭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延伸阅读:肇事逃逸坠亡岂能怪警方紧追不舍

2018年12月30日,浙江舟山的郭某因酒驾肇事后逃逸,交警追到家中敲门要求其配合调查,郭某从10楼攀绳下楼,不慎坠楼身亡。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郭某系在家中阳台外利用绳索下楼过程中不慎坠楼。经检验郭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郭某为该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嫌疑人。郭某家人曾质疑警方执法,称出现坠楼的结果是因为交警对他进行精神压制,引发其情绪紧张暴躁才导致他慌不择路。

毋庸置疑,郭某的坠楼身亡绝对是一起悲剧,给其家人带来了无尽悲伤,但应认识到,这一本不该发生的悲剧,与郭某的肇事逃逸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其应该为这一后果自行承担责任,而非苛责于警方的追赶、敲门等正常执法行为。这一事件无疑有着非凡的警示意义,即只有配合正常的执法行为,方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肇事逃逸是既违法又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逃逸的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15日拘留,且吊销驾照,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照。如果造成一人死亡且有逃逸行为,可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现实中,如果肇事者逃逸的话,将会加剧破案难度,容易让受害人找不到肇事方,损失无法弥补,引发更多的矛盾和冲突。

由此可见,追赶肇事逃逸者,不仅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更是公民的道德义务。尤其是在实践中,肇事逃逸的情形中,行为人往往存在着醉驾、顶包等嫌疑,假使不及时追查逃逸车辆和驾驶人,不仅会带来无法查清真正的肇事人、肇事人是否醉驾等事实,更可能导致根本查不到肇事人等极端后果。从这方面来讲,追赶逃逸者就不仅是公安机关的权力,更是其不可推脱的责任。如果因未及时追查逃逸车辆和驾驶人而带来严重后果的话,则应承担失职失责的后果。

纵观此事件,先有警方追赶肇事者直至其家门口并敲门要求其配合调查,后有肇事者在家中阳台外利用绳索下楼过程中不慎坠楼。表面上看,警方的追赶和敲门行为在先,逃逸者坠楼事件在后,但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并不必然代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逃逸者坠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肇事逃逸并为继续逃逸而利用绳索下楼,而非追赶行为。既违法又无德的逃逸在先,依法履行职责的追赶在后,没有逃逸,也就没有迫不得已的追赶。如果死者能够待在事故现场不逃逸,或者在警方敲门后意识到能够幡然醒悟,也就不可能发生悲剧。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件发生后,经调查,处警人员的整个执法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与郭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以说,这一调查结论让身处复杂一线的执法人员吃了颗定心丸,不再因动辄得咎而担惊受怕,也让违法者认识到“反咬一口”已经没有市场。进而强化“正能胜邪,邪不压正”的社会规律,让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再畏首畏尾、毫无底气,而是敢于及时处置违法行为,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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