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一起轻微的交通违法,一女子却因为公然侮辱民警摊上大事儿了。
8月31日中午12点55分,深圳交警微博放出了这样一条消息:
当天8点30分左右,深圳交警铁骑队在滨河大道车公庙立交附近查处早高峰违法占用HOV车道时,嫌疑人单独驾车占用了多乘员专用车道,被处以罚款300元,记0分的处罚。
而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时,被罚女子并没有签上自己的名字,而在“有无意见栏”直接签上了“有”;并且在旁边写上了"去买官(棺)材,去死",这样侮辱性的话语。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来是一桩轻微的交通违法,这下却要一尝“牢狱之灾”了。
不过,这并不是深圳交警办理的第一宗通过书写下流文字公然侮辱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并构成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
男子在罚单上签“CNM”
牢狱之灾没跑掉
在2015年3月1日,深圳交警部门在东部沿海高速葵涌收费站设卡查车时,嫌疑人包某因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视线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被处以罚款50元、记0分的处罚。
而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时,包某直接签上了”操“;在另一联处罚决定书签名时,包某更是直接签上了侮辱性的词语。当时,办案民警表示,第二联是送达给他的,本来可以不用签名的,不签也视为送达,但他为了发泄情绪公然侮辱人民警察。也就是因为这个冲动的举动,包某被处以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操”字风波:
深圳当年著名的“操”字案
大家不要再以为,言语辱骂才是“骂人了”!用书面侮辱,后果也会很严重。
深圳一陈姓男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法院认为陈某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深圳福田法院2008年11月受理了陈某、曾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该系列案依法审理后,法院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收到判决书后,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令人奇怪的是,其在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
收到另类上诉状,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某:“你这样做是违法的,你要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还要修改上诉状。”但陈某明确拒绝修改,也不作出解释。
福田法院认为,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陈某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来源:新闻晨报】
自己违法了还用这样的方式侮辱执法人员,真是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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