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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主任遭毒杀真相始末 被判非工作原因所致

2016-10-20 14:55网络整理评论:

  2015年6月12日,中卫市中院一审判决万海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5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审查核准作出裁定,认为原判量刑适当。

  与此同时,中宁县人社局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并送达到蔡某的家属。蔡某的家属不服,向中宁县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也不符合本条第六项规定。中宁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蔡某家属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中卫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规定相悖。中宁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与原审判决书都对蔡某因工作原因遭受暴力意外伤害这一事实予以确认,中宁县人社局没有证据证明蔡某的死亡并非工作原因所致,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害,依法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中宁县人社局针对蔡某家属的上诉意见答辩称:被害人蔡某的死亡与履行工作职责虽然有关系,但并不具有必然的关系;蔡某的家属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第三人加害应认定为工伤,是对规定的扩大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认定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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