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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利改判无罪是怎么回事?会有国家赔偿吗?

提问于:2020-06-21 09:32:46提问者:天晴网友| 评论:

赵明利改判无罪是怎么回事?会有国家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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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一起20年前的诈骗案进行再审公开宣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改判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

1994年8月,时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的赵明利,因涉嫌诈骗被鞍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后被逮捕。1998年9月14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明利犯诈骗罪。同年12月24日,千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明利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宣判后,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明利利用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管理不善之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于1992年4次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0元)。据此,鞍山市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赵明利因病死亡后,其妻子马英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赵明利已经死亡,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照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申诉人马英杰及其代理人认为,赵明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检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赵明利无罪。

经过一番审理,最高法认定,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原判未按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去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未能严格把握经济纠纷和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认定赵明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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