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事业单位女职工,现在孩子刚九个月尚在哺乳期,目前已经休完产假在上班了,因家庭实际情况确有困难需向单位请哺乳假。请问我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1992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委会通过的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中的第九条关于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一年的规定与现行的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第61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冲突不?湖南这部实施办法现在还实行不?我可以以此作为法律依据向单位申请哺乳假么?急待回复,谢谢!
您好,您的提问涉及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是否可以申请延长产假期限,现依据您的描述及上述法律法规做出如下答复:
首先,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1年1月30日发布;2011年1月30日实施)修订,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2011修正)为现行有效的文件。
其次,上述文件虽经修订,但其中第九条并未修改。
最后,依据《立法法》中法律位阶及效力等级等相关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六百一十九号)为行政法规,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文件为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前者的适用等级高于后者,如果两者的规定出现不一致,则以前者为准;如果规定一致,则不存在适用问题。因此,您可依据自身状况判断上述法律法规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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