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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石宝镇麂子被抓:男子吃野生700元买到野生麂子 炫耀请好友吃

2018-06-12 23:10   | 评论:

原标题:男子邀朋友吃野生麂子烫皮去毛还拍成视频发朋友圈

男子花700元买到一只野生麂子,邀请两位好友一起吃,为了炫耀,还在给麂子烫皮去毛的时候拍下视频,并发到朋友圈中。

12日,记者从四川省森林公安部门了解到,3人的行为被人举报后,警方对他们进行了调查,因为该野生小麂属于三有动物,不但3人将面临三千至一万五的罚款,意外捕获这只麂子的村民也将面临行政罚款。

记者了解到,3人在朋友圈中炫耀的麂子,是在古蔺县石宝镇被抓到的。

今年5月15日,接到网友举报称石宝镇有人涉嫌杀害野生动物一事,古蔺县森林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核实。经查,这只野麂子,是被村民刘某意外捕获。

刘某,家住石宝镇白泥乡菜板村,因自家种植地里的红薯、土豆常常被豪猪啃食,为了猎捕豪猪,他将以前捡到的铁夹机放置在地里。5月12日,刘某放置的铁夹机却意外猎捕到了一只野生麂子。此时,麂子的右前肢已被夹伤,刘某见是野生动物,认为能卖个好价钱,便想把这只麂子卖了。之后,经朋友介绍,他已700元的价格将麂子卖给赵某林。

赵某林买了小麂后,把麂子提到石宝镇白马村朋友的家中,并约上另一位好友一起品尝“野味”。

在给小麂烫皮、去毛的过程中,一位朋友拍下视频,随后就把视频发到了微信朋友圈。有网友看到视频后,通过网络向森林公安局举报,石宝镇森林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后迅速组织警力,前往事件发生地连夜摸排线索,进行调查,最终,通过多方努力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历时42小时将此案件破获。

“经过林业局工程师的鉴定,该野生小麂属于三有动物。”鱼化镇森林派出所所长苏泽黔说,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关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一只野生小麂的价值三千元,赵某1、赵某2、赵某林这三人将面临三千至一万五的罚款。

而意外捕获麂子的刘某将没收违法所得即700元钱和猎捕工具即一个铁夹机,并处罚款三千到一万五之间的罚款。

延伸阅读:

(原标题:疯狂收购82只野生动物家里像开动物园峨边夫妻被判刑)

藏酋猴、大灵猫、灰脸鵟鹰、白腹锦鸡、毛冠鹿、豹猫.....如果你来到峨边沙坪镇双河村村民赵文植的家中,也许会产生身在野生动物园的错觉——办案人员在现场发现赵文植非法收购了82只动物,其中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1种32只。

六五世界环境日,省高院在司法护卫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对外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赵文植最终获刑十年,其妻子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件回顾】

夫妻俩收购珍稀动物数十只家中俨然“野生动物园”

2016年5月6日9时40分,峨边森林公安局沙坪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沙坪镇双河村牛栏坪分岔路下方一家旧房内有人买野生动物,你们去查。”接警后,民警来到牛栏坪农户赵文植(化名)家,眼前的场面让他们感到惊讶。

在现场,办案人员查获8个装有野生动物活体的铁笼、6个装有野生动物死体的冰柜、两个装有活蛇的口袋,查获9类共计82只动物。

经鉴定,赵文植收购的动物不乏珍稀、名贵物种。其中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川山鹧鸪2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1只(藏酋猴1只、日本松雀鹰1只、斑头鸺鹠1只、灰脸鵟鹰1只、白腹锦鸡11只、大灵猫4只、鸮形目野生动物1只、黑熊1只);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只(毛冠鹿7只、豹猫2只)、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2只(灰胸竹鸡1只、猪獾19只、鼬獾2只)。各种动物价值逾人民币12万元。

原来,赵文植与妻子周梅(化名)商议收购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由赵文植负责收购,周梅协助赵文植收购、在家中喂养动物。赵文植从朱某处复印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但是这个证件不是他自己的。

赵文植称,这些动物是先后从别人那里处收购的,其中日本松雀鹰仅为50元一只,而买斑头鸺鹠的时候仅花了30元。

案发后,活体野生动物被扣押在原地,由周梅继续喂养。后来因下大雨,白腹锦鸡的笼子被雨水损毁,致使三只白腹锦鸡逃走。2016年5月30日,尚还存活的1只大灵猫、2只四川山鹧鸪被放生。

【拍案说法】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妻子亦受刑罚处罚

在本案庭审中,周梅当庭辩称自己不懂法,不知其所收购的动物是野生动物,但法院认为这与查明的事实相悖。

峨边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赵文植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周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赵文植认为量刑过重,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2017年10月9日,乐山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被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无论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自用,实施购买行为均将被认定为收购。那么,如果是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买来用于放生,出于公益目的使之回归自然,是否依然会触犯法律呢?对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放生可以归为自用的情形,因此依然会被认定为收购,否则不利于惩治犯罪,但刑法有谦抑性,如果情节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不会受到刑法评价。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则表示,只要针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买卖行为,并达到一定数量,不管目的是什么,均将触犯法律,如果对购买珍贵动物放生网开一面,那么很多人将会钻法律的空子。

此外,上述司法解释还附上了表格对各种珍稀、濒危动物构成“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记者注意到,表格中,同样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待遇”各不相同,购买5只四川山鹧鸪才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而购买1只大熊猫即可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与本案相关的还有大灵猫、白腹锦鸡、藏酋猴,数量分别达到5只、8只、10只即达到情节特别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鹦鹉科(所有种)作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也在表格中,购买数量达到6只即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而达到10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如果收购多种珍贵动物但每一种的数量都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是否就能规避法律制裁?对此,司法解释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数量标准一半以上,即可构成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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