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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商标案一审宣判有结果了?加多宝赔偿14.4亿元

来源:金羊网
2018-07-27 23:56   | 评论:

原标题:"王老吉"商标案一审宣判:加多宝赔偿14.4亿元

金羊网讯记者陈泽云报道:7月27日晚间,白云山(600332)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结果,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41亿元。

历时4年一审判决:加多宝赔偿14.4亿元

此次的商标纠纷案要回溯到2014年,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原告“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该民事诉讼案于当年5月份被广东高院立案。2015年2月份,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10亿元赔偿金额变更为29.30亿元。

而加多宝方面也进行了“反击”,浙江加多宝等6家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上广东高院提起反诉,请求广东高院判令广药集团赔偿六加多宝公司经济损失10亿元。不过,广东高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六加多宝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提起上诉但随即被最高院驳回上诉。

这场历时4年的商标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7月27日,白云山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结果,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41亿元。

同时,广东高院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9万元,由广药集团与六加多宝公司平摊。

加多宝、王老吉多年纠纷何时休?

事实上,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有说不完的恩怨故事。

此前,在1997年至2000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先后两次签订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后者生产、销售王老吉的商标,直至2010年。后来鸿道集团将该商标授权子公司加多宝集团。但2002年和2003年,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又与鸿道集团先后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其中规定了商标租赁期限为2020年。2008年,广药集团公开宣称这两份补充协议无效,也就是说,鸿道只能使用“王老吉”品牌到2010年。

在广药集团的要求下,2012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上述两份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广药集团在收回商标所有权,推出自己的红罐产品。在从商业伙伴变为竞争对手之后,双方的纠纷开始持续不断。

金羊网讯记者吴珊报道:27日晚间,加多宝针对商标纠纷判决结果在其官网发表声明,称25日已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药集团诉加多宝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一审判决。加多宝不服该一审判决,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不会生效。

【新闻加点料】

加多宝官网发声明:不服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并上诉

金羊网讯记者吴珊报道:27日晚间,加多宝针对商标纠纷判决结果在其官网发表声明,称25日已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药集团诉加多宝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一审判决。加多宝不服该一审判决,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不会生效。

声明中称,他们坚持认为,广药和加多宝双方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期间,是合作关系,并依据协议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加多宝根本不存在所谓侵权问题。关于双方的合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16日对红罐装潢案的判决(案号:【2015】民三终字第3号)中作了充分表述和认定,共享红罐装潢的判决结果就是基于双方多年合作背景、历史成因及消费者认知。加多宝使用商标有协议依据并支付了使用费,在使用过程中广药也给予积极配合和认可。2010年,广药曾出具多份函件配合加多宝在同年11月在广州举办的亚运会中开展品牌宣传和推广,这一期间,双方的合作是顺畅愉快的,加多宝为品牌推广付出了艰辛努力,做了巨大投入,大大提升了品牌价值,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3号判决也认定,合作期间加多宝“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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