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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顺风车杀人案中嫌疑人信息是否算隐私 电商法草案开始分组审议

来源:澎湃新闻
2018-08-30 00:33   | 评论:

原标题:电商法草案分组审议:从顺风车杀人案谈嫌疑人信息是否算隐私

电商法草案分组审议:从顺风车杀人案谈嫌疑人信息是否算隐私

在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时,有代表委员谈及了“乐清滴滴顺风车”事件。有观点指出,滴滴顺风车悲剧与平台以保护司机隐私为由,延误提供嫌疑人信息有关,应在草案中加入关于有关隐私的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平台经营者隐私权待规范

8月28日,电子商务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四审。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责任一说,彭勃委员表示,当消费者及其亲友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请求帮助时,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给予适当的帮助。

彭勃坦言,最近网上热议的乐清滴滴顺风车杀人案的问题,虽然有多种传闻,但都与滴滴平台以保护司机隐私为由、延误提供嫌疑人信息有关。

“打车软件中车主姓名、电话、车牌号,这些信息不应该算是相关特定经营者的隐私。”彭勃认为,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隐私,对于不同性质、内容的经营者,隐私的范畴是不同的,“作案车辆嫌疑人的车牌号、电话号码,算不算隐私,值得商榷。”

彭勃为此建议,在草案中加入有关电子商务者隐私的规范表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一定渠道了解或掌握该平台经营者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不良经营行为时,应及时主动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及时配合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当消费者及其亲友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请求帮助时,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给予适当的帮助。”

施家伦代表则从平台经营者担责的前提条件进行了分析。他表示,草案给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也要确保具有担责的能力。“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赋予他们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索取有关资料的权利,比如可以拿到一些资料判断经营者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

相关举证责任应倒置

澎湃新闻还注意到,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第37条第1款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杜玉波委员认为,上述规定表面上看对消费者保护有利,但由于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诉讼中要举证电子平台经营者前述所指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比较困难,“这将导致连带责任难以成立,实际上也将对消费者保护不利”。

杜玉波建言,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规定电子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构成。即如果电子平台经营者不能证明上述问题时,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第37条第二款亦明确,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也意味着,这一新规定或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审核、安全保障义务上,作出了减轻规定,由此前的“连带”变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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