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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明知身患艾滋仍不断接客 犯“传播性病罪”可能面临5年以下徒刑

来源:南国今报
2018-09-06 23:35   | 评论:

原标题:广西融安一女子明知身患艾滋仍不断接客,称不是“报复社会”

9月4日,(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嫌传播性病罪案件进行了审理。

犯“传播性病罪”可能面临5年以下徒刑

本文图均为南国今报微信公众号图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被告人刘某被确诊患上艾滋病,而刘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以50元的价格与吴某在融安县长安镇县城的出租房内进行性交易。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以50元的价格与黄某在上述地点进行性交易,后被前来检查的融安县公安民警传唤到案进行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传播性病罪”可能面临5年以下徒刑

什么是“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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