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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代买桔子罐头获刑5年 32年后最高法改判耿万喜无罪

来源:新京报
2018-06-06 22:03   | 评论:

(原标题:“代买桔子罐头”获刑5年,32年后最高法巡回法庭再审改判耿万喜无罪)

新京报快讯1986年,因为代购桔子罐头与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产生经济纠纷,耿万喜被认定诈骗3万元而获刑5年。该案判决32年后,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昨天公开再审,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当事人耿万喜无罪。

据悉,该案是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再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

自2016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至今,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已立案审查刑事申诉案件245件,审结205件;对于冤错案件,共启动再审程序案件7件;坚持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并重,驳回申诉198件。

代购桔子罐头现波折法院认定犯诈骗罪判刑5年

1985年10月,耿万喜的东平货铺以及其单位阜宁综合贸易服务部与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以下简称滨果公司)商定:由滨果公司出资三万元,阜宁服务部派人前往四川代购桔子罐头。

阜宁服务部派人到四川江津后,发现罐头价格上涨,于是耿万喜将情况告知滨果公司。

滨果公司要求耿万喜等人将三万元钱款退回,但耿万喜未退款,将三万元购买桔子,后又因桔子腐烂而无法发货。之后,耿万喜及阜宁服务部通过桔子售款、现金转账和货品置换充抵等方式与滨果公司结清欠款。

1986年6月25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诈骗罪。

1986年10月7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万喜以代购桔子罐头为由,先后两次将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3万元骗到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桔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损失。经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赃款。

据此,对耿万喜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耿万喜不服,提出申诉。

历经四级法院审理最高法再审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苏省高院进行再审。江苏省高院再审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耿万喜仍不服,又向最高法提出申诉。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错误,应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耿万喜没有实施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给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济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不妥,原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最高法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代购桔子罐头中,确有夸大履约能力、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的过错。但耿万喜并未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也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且案涉款项已于案发前返还,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经济损失。原审认定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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