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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贝娜的遗体为什么会被偷拍?记者偷拍遗体是否犯法?

提问于:2020-09-23 11:16:52提问者:天晴网友| 评论:

2015年1月18日,33岁的青年歌手姚贝娜因病英年早逝,许多歌迷为之震惊为之痛惜,就在人们纷纷以微博、微信等方式送别这位颇有歌唱天赋的女孩时,某报社记者竟然被曝出乔装医务人员潜入太平间进行偷拍照片的消息。为此,姚贝娜经纪人凌晨连发两条微博怒斥该媒体无良并要求其道歉,网友们获悉后也纷纷予以声讨。

记者偷拍遗体是否触及法律?还是仅仅只是道德沦丧?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最佳答案

这类偷拍女明星遗体的“狗仔”行为已严重侵犯人的生命尊严和个人隐私,并由此引发了众怒。曾献唱《甄嬛传》、凭借“好声音”走红的姚贝娜形象俊美,她在辞世时慷慨为他人重现光明捐出眼角膜的义举更是漂亮,也赢得了人们的尊敬。中国有句老话“逝者为大”,遗憾的是,有个别记者竟然冒充医护人员潜入医院太平间进行偷拍。他们只顾一己之利,不顾社会道德;只顾自己的眼球效应,不顾逝者的生命尊严和家人感受……这样的“狗仔”行为确实有点阴暗甚至有点龌龊,引起人们群情激愤的谴责、声讨不足为怪。

看其他报道是如何评价该记者行为的;

深晚记者偷拍姚贝娜遗体 华谊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5年1月16日16点55分,著名青年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复发,病逝于北京大学深圳医院。17日凌晨,知名娱乐爆料人“娱乐圈揭秘”在其微博晒出了一位媒体人在朋友圈发的文章。从文章的语气来看,这是一位16日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现场报道姚贝娜病逝新闻的记者。据这位记者称,16日姚贝娜病逝后,《深圳晚报》的三位记者伪装成为姚贝娜摘除眼角膜的医生姚某某的助手进入太平间拍摄。随后,姚贝娜经纪人博宁更新微博,怒斥深圳晚报“龌龊”,质问其“有没有做人的底线”,疑似证实该爆料为真。

1月17日上午,《深圳晚报》官方微博发文称“在众声喧哗中,请让我们安静地为姚贝娜致哀”,并晒出了今日出刊的以姚贝娜巨幅照片为封面的报纸头版,疑似回应此事。但细心的网友发现这张头版图片上竟然公然登出报社已和其他基金会联合设立“姚贝娜光明基金”,其中联合的相关公益组织里还包括为姚贝娜摘除眼角膜的姚医生的“晓明眼库基金”。对此,姚贝娜经纪人博宁转发微博并留言:“你们有经过家里人同意吗?谁同意你们用姚贝娜的名字成立基金的?谁让你们开始收钱的?”随后,华谊音乐发表声明,称将把收集的证据和资料提交给深圳市市委及市委宣传部,要求对深圳晚报相关负责人及姚某某医生进行严肃处理,华谊兄弟将对深圳晚报及姚某某医生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深圳晚报及姚某某医生是否违法?律界看法不一

观点一:违法,姚贝娜家属可要求精神赔偿

针对此事,网易娱乐联系了曾打赢多起公众人物名誉权案子的孙加锋律师。他表示:“人虽然去世了,但是仍然拥有名誉权。我倾向于深圳晚报及姚某某医生侵犯了姚贝娜的名誉权,具体来说是隐私权。”而尚公律师事务所赵志东律师也认同此观点,他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者的隐私、遗体、遗骨等名誉利益依法受到保护,死者上述利益受到损害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赵志东律师表示:“医生串通记者对死者遗体进行拍照的行为,侵犯了死者人格利益,构成共同侵权,近亲属可以要求赔偿。”同时,赵志东律师认为该事件中的姚医生与深圳晚报记者均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他表示:“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新闻工作者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涉案记者的行为违反了记者职业道德。医生的行为也违反了《医生职业道德规范》,医生不得透露患者隐私。”

观点二:不违法,记者很敬业

不过,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则认为记者偷拍遗体并不违法,他表示:“法律中没有禁止性规定,这反而是记者敬业的表现。偷拍与否只是手段问题,我支持媒体做法。媒体行使新闻记者的采访权,目的还是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从这角度来说社会应该对记者更宽容。”富民荣律师透露,民法并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现在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实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因此,应该在宪法和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虽然华谊音乐表示对深圳晚报及姚某某医生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但富敏荣律师判断华谊不会打这场官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学者:对死者及其家属不尊重 触犯新闻伦理道德

“记者进入太平间偷拍”,如此吸睛的标题自然是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更何况,中国一直有“死者为大”的说法,这也是众所周知的禁忌。针对新闻从业人员所应具备的伦理道德及职业操守话题,新闻学领域的学者们普遍认为这一事件的确触犯了新闻伦理的禁忌。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常务副院长黄瑚接受网易娱乐采访时表示,“偷拍遗体”对死者极其不尊重,而且未顾忌家属心情更加不妥当,“从9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已经在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作里增加了一条叫‘同情’,就是对弱势群体及遭遇不幸的人们,应该抱以同情的态度,有些内容宁可不报道。在公众知情权和当事人个人尊严两者之间,应以当事人个人尊严为重。除非那个人损害公共利益做了坏事,否则就应该尊严第一、报道第二。记者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要做的确实是报道,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害他人权利。”

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王天定教授认为“艺人捐献眼角膜”是值得关注的事件,如果媒体去病房拍摄是正常行为,但进入太平间就是不可以的,“国际上通行的媒体行业基本标准,就是不要惊扰悲伤。当遗体进入太平间后,记者拍遗体是对死者家属情绪的惊扰和伤害,如果在媒体上出现尸体照片,则更加没有必要,而且是对死者的严重冒犯。既然我们希望把新闻作为一个专业的职业,就一定要有一个职业规范,不是什么事都可以做的。”

媒体:追求真相不为过 但应有职业道德

随着事件的逐步发酵,更多的人参与到这场讨论之中。17日,一位媒体见习生的文章《记者们焦虑地等待姚贝娜死亡》在网络上被疯转,文中对媒体的惺惺作态大加指摘。这篇文章令不少媒体同行深感委屈,更有记者以《每个人都有15分钟站上道德高地骂记者》为题予以反击。作为身处漩涡之中的媒体人,他们会如何看待这件事所牵涉的新闻伦理道德呢?

知名媒体人、娱评人黄佟佟接受网易娱乐采访时坦言这是一个难有定论的话题,“记者在新闻伦理和职业操守之间徘徊,边界在于何处是没有共识的。所以有些人就走到了极端就会遭遇公众的抨击。但另一方面引起这种大讨论也是好事,至少让业内人士开始思考采访的界限。”黄佟佟表示,阮玲玉当年去世时也曾被媒体拍到遗体,张爱玲去世后也有媒体去翻她家的垃圾桶,“名人去世,记者用尽一切办法去接近真相,我觉得这个是无可非议的。新闻记者不必要对公众的情绪负责,他需要的是对事实真相负责任。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呈现现场和真实情况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

曾做社会记者多年,如今转行做娱记的资深媒体人罗小左表示:“进太平间拍摄这事确实过分了。但是‘在现场’是记者的天职,采访过程当中,职业素养要求我们不断接近现场并且必须采访到第一新闻当事人。这个过程当中,如何避免二次伤害,一直是媒体界探讨不清的问题。至于这个度如何把握,我认为最终还是要看见报文章吧,毕竟身处第一线的记者还是要尽力做到覆盖全部细节的。”

公众知情权VS名人隐私权:边界在何处?

1997年8月30日夜,戴安娜王妃和她的男友多迪在巴黎不幸因车祸遇难。在戴妃出事前,大约有7名“Paparazzi”(狗仔)骑着摩托车疯狂地进行跟踪拍摄,车中的戴妃及其男友为了摆脱这种无休止的纠缠,快速超车才导致车祸的发生。更为恶劣的是,这些狗仔在事后并未救人,反而急于拍摄照片,这一行径令世人所不耻。戴安娜去世后,在公众娱乐的谴责声中,英国政府为隐私权的系统化和专门化作出努力,而英国报业委员会也加强了报业自律,如以窃听方式探听到的私生活内容,报刊应不予刊登;记者不得以欺骗手段、歪曲事实材料;媒体不得刊用追踪、猎奇、煽情的照片等等。

新闻报道是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还是触犯了名人隐私权,这样的话题几乎从记者这一职业诞生之日起就争议不断、争论不休。知情权是指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这促使媒体去收集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有关的信息,从而保证公众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由于名人的隐私有时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紧密相连,而艺人由于其职业属性的特殊性,更被大多数媒体在“新闻价值第一”的取向下穷追猛打。比如当年“艳照门”闹得沸沸扬扬之时,就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传媒表面是在报道事态发展,但由于一而再地刊登处理过的艳照,也是一种不尊重受害者隐私、助长集体偷窥风气的行为。

在这个事件中,记者是否应该在病房前等待姚贝娜去世的消息,以及是否可以拍摄她的遗体也都是公众探讨的话题。对此,上海财经大学新闻系主任林晖教授表示,记者采写名人的病情是职责,而提前撰写她去世专题的事情,国外也有很多媒体会在名人去世前将讣告拟好。至于拍摄遗体,林晖教授表示:“通常尸体照片即使刊发,也会采用远镜头,不要出现明显而确切的身份。比如近日上海的踩踏事件中,很多同学都会反感把复旦的学生单独挑出来报道。在个体刚刚去世的情况下,应该要给予最起码的尊重。”

那么,在新闻报道中,记者的职业操守有没有一个可参考的道德标准呢?林晖教授表示,“公共利益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在处理公民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服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她说:“满足公众知情权,更多的是针对政府公共生活领域,而不是名人的隐私及个人生活。除非是像克林顿的桃色事件,他的总统身份让这件事与他的政治品质及对公众的承诺联系到一起,主流媒体才会介入。自从戴安娜王妃事件之后,媒体对于名人隐私的保护是趋紧的态势。比如很早之前医院的急诊室是可以报道的,但后来也有人谈到是否应该注重保护病人的隐私,所以有的国家会将这部分规定为私领域,记者不得私入。公众有知情权,名人也有隐私权,新闻的平衡点应该是建立在对方的尊重之上。”(资料来源新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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